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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11日 09:3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国有财产和实验者的人身安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和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领导、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师生员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纪律教育。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制度,熟悉各项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现场的处理方法。实验教学的第一次课应为安全教育课。

第三条 全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由主管领导负责,实验室主任协助检查,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应把防火列为安全重点。院领导,各类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警惕。在极易引起火灾的供电、用电、易燃、易爆及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管理环节上,要按其安全规范严格管理,积极防范。

第五条 每个实验室及实验楼办公室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并保证处于随时可用的完好状态。实验室主任应配合学校保卫处定期检修、更新灭火器。

第六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失职的各类人员要严格追究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用水

第七条 后勤处应保证供水的安全、可靠和不间断。如有停水事宜,应事先通知实验室,以做好关机及停止实验的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供水、供暖设施由后勤处维护、维修,应保证其严密、完好、畅通;如发生跑、冒、漏等故障,实验室应及时通知后勤部门维修,联系电话:8362289。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供水、供暖管道或安装水龙头。实验完毕必须及时关好水闸、水龙头。

第三章 安全用电

第九条 电是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最主要的动力来源。现代化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严格要求电源稳压、稳频、不间断。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供电,千方百计满足实验室对供电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对实验室实施两路供电,对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应实施专路供电。

第十条 对实验室绝对不能随意停电。任何可以预见的停电应事先通知实验室。检查、调查、更换线路变压器后的线路相位必须与实验室原有的线路相位一致。未经事先通知的随意断电或检修、调整线路后的线路相位与实验室原有线路相位错相而造成计算机及其它仪器设备的损坏事故,均应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仪器设备增加,实验室需增加供电量、调整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应做出计划送后勤处实施。实验室中任何个人不得违章用电,不得擅自改、拆线路,加装用电设备,尤其是大负载用电。如果由此线路断电,造成停机、损坏仪器设备事故,要追查责任。

第十二条 应定期检查实验室内、外供电线路的完好情况及负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证供电安全。

第十三条 为实验室敷设的专用地线是实验室供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大型精密仪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技术保障;由后勤统一管理,维护其安全工作,并定期测试数据,进行检修,保障接地电阻及零、地电位差符合仪器设备运行的技术要求。各实验室不得把大电流设备及产生大脉冲的仪器的地线接通在专用线上,以免干扰大型精密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实验各种用电器应离开木质墙壁、门窗、实验柜台等易燃物一米以上;明火电器周围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无绝缘隔热垫底座的电器具;所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按技术规范接地或接零;产生静电的容器、管道及设备要有可靠接地,能导除静电;实验结束应立即关断电源。

第四章 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氧化性强、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参加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使用危险品的思想教育,熟悉各类危险品性能和使用知识,按照各类危险品的防护规范和使用规程操作,严防使用危险品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全院教学单位的危险物品应存放于危险物品专用库(框中),由专人管理,库房内应按各类危险品的不同物性及存放要求,妥善管理,分库、分架放置,做好防火、防爆、防潮、密封等工作,并常年派员住宿看护,特别是节、假日期间,要保持警惕,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要严格危险品,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的25种易制毒试剂的领用手续。领取危险品应由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出具书面申请,由实验室主任、主管院长、院长共同签字后方可办理,使用过程应由实验室主任监督。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应及时入库,不得在库外存放。

第十八条 危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和渣滓应统一上缴实验室办公室,由实验室主任组织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九条 给外单位价让危险品。需要该单位保卫部门介绍信,并经院领导同意,介绍信要留存备查,领取人要签字。

第二十条 各种高压储气瓶,应分类存放在专门的房间或区域,并保持通风,阴凉,同时气瓶使用铁环等固定器材将其稳固在支架、实验桌或墙壁上,并尽量远离电源;易爆瓶应远离灯火10米以上;使用结束后立即关断气源。要按其使用要求定期送检验部门进行技术检验;其运输、保管过程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有关病、菌实验,要做好防病、灭菌工作,防止病毒、病菌造成人身危害。

第五章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过程,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尤其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高压储气瓶等物品和高压、激光等的使用过程要精心指导,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中的学生自主实验及新开实验中有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时,教师要示范操作。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不安全操作和不安全实验。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其特殊性,要列入学院安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防范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的安全效果。安全检查分级进行;系级检查每学期两次,由主管实验室工作二级学院领导组织实施;院级检查每年至少两次,由保卫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每次检查应作记录,参存在的问题应督促改进。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及时上报,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阻止灾害蔓延。保卫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分清事故责任。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和其他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有关责任者视情节处以罚款、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如下:

1、实验设备器材的失窃事故和火灾事故由保卫处调查处理并同时报设备管理处。

2、实验室中因工作人员思想麻痹、玩忽职守,未关水闸、水龙头和供水管道跑、冒、漏、堵未发现而发生跑水、酿成水害的事故;供水管道有跑、冒、滴、漏、堵故障,已通过后勤维修而未及时维修,或虽经维修而未正常等酿成水害的责任事故,均应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失严重者,应视情节加重罚款直到处以赔偿及行政处分。属于实验室人员的责任,由学院领导负责查处,属于后勤处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后勤处负责查处。

  3、实验室中擅自改、拆供电线路、加装配电盘、插座等,使线路短路、断路、过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后勤处停电或临时断电未通知,或调整、检修线路后线路相位与实验室原线路相位错相位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均应进行赔偿和其它处理。属于实验室人员的责任由二级学院领导负责查处;属于后勤处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后勤处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工作细则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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